星期六那天下午,讓十歲的兒子單獨在家,我們夫妻帶著兩個女兒到台中市去聽演唱會,回家與朋友談及此事,有人說我可能違反了兒童福利法,因為平常少去關心這方面的法令,回家趕緊上網找了找法條,還好還好~與大家分享一下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 代為照顧。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八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違反第二十六 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三十四條,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前項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參加。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係指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不適當之人,係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安全之虞者。
我們並不是要故意要把孩子放在家裡,因為他已經開始有自己的想法,我也覺得要尊重他、放手讓他能自理一些事情,這個體驗是很有價值的,我們一直到很晚才回家,太太一直不放心,因為兒子在家裡接了一通電話後沒掛好,後來我們就一直打不進去,我倒還好,因為該交代的都交代了,如果真有什麼意外,那也是命。
他第一次晚上一個人在家,他說開始有點後悔沒跟我們出去,一個人晚上在家的確有點可怕,但他把一樓全部的燈都打亮,看完書、寫完習作後就邊看著週六夜的綜藝節目,邊等著我們回家。
我告訴他,你愈去嘗試,就會愈有膽量,心頭想著,現在的孩子命太好,連一個人在家都會怕,記得小時候在鄉下,半夜跟父親到田裡引溝水灌溉、與兄長徹夜守在美濃瓜田....不由自主的又開始思想起.....唉~老化的現象